“公正的旁观者”(下)

    ■赵刚 专栏

凭依“公正的旁观者”的良知,斯密在《国富论》中对地主的懒惰和无知进行了抨击:“他们不用劳力,不用劳心,更用不着任何计划与打算,就自然可以取得收入。这一阶级所处的安乐稳定的地位,使他们自然流于懒惰。懒惰不但使他们无知,并使他们不能用脑筋来预测和了解一切国家规章的后果。”对资本家和商人,斯密也进行了无情揭露:“他们通常为自己的特殊事业利益打算,而不为社会一般利益打算。所以他们的判断,即使在最为公平(不总是如此)的场合,也是取决于前者的考虑,而很少取决于后者的考虑。”“一般来说,他们的利益,在于欺骗公众,甚至在于压迫公众。事实上,公众亦常为他们所欺骗所压迫。”在斯密看来,社会是不能在那些随时准备互相伤害的人类中存在。政府的职责首先是阻止一个个体侵害另一个个体的利益。保护弱者,制止暴力,惩罚犯罪。由法律保障的正义和公正是支撑社会大厦的“擎天柱”,如果稍有松动,人类社会的宏伟建筑就会灰飞烟灭。

   200多年以来,西方某些研究者既把斯密看成是古典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,又把他看作是一个信奉“适者生存”的被现金交易关系和残忍的竞争所支配的理论家,而我国的一些经济学家也紧随其后,人云亦云。

   斯密本人是否认这种说法的。他在《道德情操论》中把这种基于个人利益的利己主义称为“自爱”(Self-Love)。他指出,支配人类行为的动机有自爱、同情心、追求自由的欲望、正义感、劳动习惯和交换倾向等;人们自爱的本性是与同情心相伴随的,然而,人在本能上又是自私的,总是在自爱心的引导下追求自己的利益,从而妨碍同情心的充分发挥。他既肯定了利己心的社会作用,认为“自爱”是人类的一种美德,但他又认为“自爱”决不能跟“自私”(Selfishness)相混淆。市场经济必须建立在道德基础上,那是显然的,无须论证的。“自爱”是启蒙社会里个人行为的出发点,是一切经济活动的必要条件;而“自私”则是把他人当成追求私利的手段,从而将社会带入“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”。在《国富论》当中,斯密将“自爱”看作是激励人们努力工作的一种手段,而后人却将此曲解为目的。一旦将手段和目的混淆了,就不可避免地推崇自私自利的行为,甚至把“人不为己,天诛地灭”奉为人生座右铭。

   斯密认为,市场不可能孤立于人而存在,人是市场存在的凝聚力与原因。一个不相信眼泪和同情心、充满残酷竞争的市场,并不意味着我们自己也要变成缺少悲天悯人良知的冷酷的动物。为此,斯密在《道德情操论》写道:“自私”是“肮脏的”,“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怎样自私,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,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,把别人的幸福看成是自己的事情,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以外,一无所得。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,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像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。我们常为他人的悲哀而感伤,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,不需要用什么实例来证明。这种情感同人性中所有其他的原始感情一样,决不只是品行高尚的人才具备,虽然他们在这方面的感受可能最敏锐。最大的恶棍,极其严重地违犯社会法律的人,也不会全然丧失同情心。”

   正因为斯密认为“人间支配者的暴力与不公,自古以来即是一种祸害”,所以在《道德情操论》中他这样描写道:“在追求财富、名誉和显赫职位的竞争中,为了超过一切对手,他可以绷紧每一根神经,每一块肌肉,尽其所能,全力以赴地跑在对手前面。但是,如果他要挤掉或打倒对手,旁观者对他的迁就会完全停止。他们不允许做出不光明正大的行为。对他们来说,这个人在各方面同他们相差无几:他们不会同情那种自爱之心,这种自爱之心使他热爱自己远胜于热爱别人;并且也不赞成他伤害某个对手的动机。因此,他们乐于同情被伤害者自然产生的愤恨,伤人者也就成为他们憎恨和愤怒的对象。”所以,对于斯密笔下的“人”要有全面的理解,“人”这个概念是权利、责任和义务形成的一个整体,在这里,道德规则不仅要承认个人的尊严,还要承认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。

  

 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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